我们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应税服务税额,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密切相关,那么具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纳税地点在哪,小编在文章里做了介绍,快来和一起阅读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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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一般在纳税人所在地申报缴纳。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个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经营地按经营地税率缴纳。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二税”的单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为税款代收地、代扣地。
4.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方如果是个人的,不实行代收代缴,而是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消费税。所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是在委托方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法规》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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