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收入所得为纳税依据缴纳税款,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的有关内容,希望文章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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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法》
1、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3、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4、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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