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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汇总规定(收藏)

发布时间:2020-10-31 17:31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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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大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汇总规定(收藏)”,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大家快来一起阅读文章吧!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大税种之一,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汇总规定(收藏)”,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大家快来一起阅读文章吧!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具体如下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上文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汇总规定(收藏)”的全文内容啦,不知道大家看完上文之后,对于上文内容是不是已经有了大致的掌握和理解?会计教练每天陪您学点会计,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助力大家成为更好的会计师!若是大家有什么会计问题,或者想要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可以免费试听站内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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