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高新企业发展,提高国家科研技术水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有时会收到政府的财政资金,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收到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吧,对此有疑问的朋友,可以一起阅读文章,做一个更加具体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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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度甲企业取得100万财政性资金,将其从事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选择一: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选择二: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75%=425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425万元*25%=106.25万元
节税:
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
总结:
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
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收到财政资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文章中做了大致的讲解,若是大家对文章内容还有疑问,或者想要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可以来会计教练咨询我们的会计老师,或者联系客服免费预约试听课程,我们在会计教练等您哦,还有海量的免费会计学习资料和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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