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的通知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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