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商品,那么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及所得税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在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文章哦,快来一起看下文吧,或许会对大家有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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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广东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企业新购进一套机械设备生产线,试生产调试时,用了20万元的原料,并将生产出来的成本为25万元的产品(尚未完全达到质量标准,单价只有合格产品的一半左右)按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净支出为10万元。
1.领用20万元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2.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3.预计售价为15万元时,从在建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
借:产成品 1500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4.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5.结转产成品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
贷:产成品 150000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首先:企业试运行过程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5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但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其次:试运行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前扣除后净支出为10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最后:也形成了企业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多10万元的结果。
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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