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发生出境出差,需要乘坐国际航班,那么取得的境外电子凭证,该怎么做税务处理呢?实际上就是,境外电子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也有疑问,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企业员工发生出境出差,需要乘坐国际航班,那么取得的境外电子凭证,该怎么做税务处理呢?实际上就是,境外电子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也有疑问,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学习一下这个知识点吧!
问题:企业的员工乘坐国际航班去国外出差,取得携程用A4纸打印的境外电子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员工乘坐国际航班取得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中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企业的员工乘坐国际航班去国外出差,应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乘坐境外航空公司航班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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