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大致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文章,做一个更加深入的学习了解,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一些帮助和启发!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大致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文章,做一个更加深入的学习了解,或许会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一些帮助和启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开票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已经在上文做了大致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文章做一个深入的学习与了解。在文章下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海量的会计学习资料,快来学习吧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