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常常会出台优惠的政策,比如补贴、减税、免征等等,这些都是政府比较常用几种方式,那么,对于政府补贴收入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呢?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小编的整理的关于政府补贴收入的相关账务,如果大家对此项内容感兴趣的话,可以进来遇到一番!
政府为了鼓励企业的发展,常常会出台优惠的政策,比如补贴、减税、免征等等,这些都是政府比较常用几种方式,那么,对于政府补贴收入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呢?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小编的整理的关于政府补贴收入的相关账务,如果大家对此项内容感兴趣的话,可以进来遇到一番!
收到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贴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政府补贴用于补贴商品销售额,则政府补贴视同销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政府补贴用于资产、建筑,资产建成后随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分摊确认:
收到政府补助时,先放于递延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每年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折旧(摊销)年限每年确认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③收到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贴,将其放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④收到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贴,能够当期一次性确认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收入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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