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的印花税处理问题,是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对于这个知识点有很多财会人员也是一知半解,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吧,详细讲解就在下文,一起阅读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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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对于海域使用权转移合同的印花税处理,小编已经为大家在上文做了详细的阐述啦,也许会对大家有一些帮助哦!会计教练每天为大家更新最新的会计资讯,分享专业的财税知识,致力于帮助每一个会计从业者更好的了解财税知识,更好的学习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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