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如何征税?自从我国推行营改增后,很多增值税计税方式与征收方法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今天就是想来与大家分享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的征税方法,一起来探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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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如何征税?会计的学习成长之路,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问、认识等进行巩固与提升,每一次问题的解决就是每一次能力与认知的提升,有问题就来会计教练,帮助您更好的理解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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