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的,其销售额可以根据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进行计算,那么其转让买卖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具体的内容,大家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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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销售额是什么?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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