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出售房产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10-11 10:27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出售房产这一经济活动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你有对出售房产涉及的增值税了解多少呢。什么时候出售房产免征增值税呢,这都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下面会计教练的小编就带领大家学习一下这部分知识,希望对于你的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出售房产增值税这一经济活动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你有对出售房产涉及的增值税了解多少呢。什么时候出售房产免征增值税呢,这都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下面会计教练的小编就带领大家学习一下这部分知识,希望对于你的学习能够有所帮助。

一、先来看个人销售房产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

(一)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个体工商户销售其购买的住房适用与“个人”的有关规定。

(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企业或单位在销售房产时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九)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增值

以上就是关于‘出售房产增值税’的全部内容啦。看完上文得你应该也都有所理解了,对内容存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在线咨询答疑老师,或者扫描屏幕右上方二维码添加老师,就可领取免费试听课程的机会和学习资料哦!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