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人在报税环节有逾期申报的情况,是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惩罚的。这时,税收滞纳金就是惩罚形式了。但是有很多小伙伴疑问的是,纳税人欠的税款要和滞纳金一起缴纳吗?还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今天我们关注一下取消纳税人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原则规定的内容吧。
企业纳税人在报税环节有逾期申报的情况,是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惩罚的。这时,税收滞纳金就是惩罚形式了。但是有很多小伙伴疑问的是,纳税人欠的税款要和滞纳金一起缴纳吗?还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今天我们关注一下取消纳税人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原则规定的内容吧。
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取消纳税人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原则,详情见下文。
一、何为“欠税”?
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具体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这里所称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欠税的规定参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二、原“配比”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综上,按照以往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三、最新规定
2019年第4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案例解读
假设:A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A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我们来看一下政策修改前后对企业的影响:
修改前: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修改后: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五、结论
自2020年3月1日起,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这完全是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来进行的,纳税人应当充分及时了解并且运用好税收政策,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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