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费处理是很关键的。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要大税种是企业纳税人和对应税务部门很重视的。所以,税务会计一定要严格处理。作为会计你知道企业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有哪些吗?特别是对其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以及进项税抵扣问题等。都是会有风险存在的,详情见下文!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费处理是很关键的。比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要大税种是企业纳税人和对应税务部门很重视的。所以,税务会计一定要严格处理。作为会计你知道企业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有哪些吗?特别是对其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以及进项税抵扣问题等。都是会有风险存在的,详情见下文!
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是集团公司内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集团内单位”的把握,依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了《企业集团登记证》,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关联方无偿借款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三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当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发生双方的税负相同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按照上述规定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偿借款有资产损失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北京税务《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的问答: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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