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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优惠能够同时享受吗

发布时间:2020-10-07 08:5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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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是很多会计人员都比较关注的,有关加计抵减的适用范围及规定在实际的处理中,也是有不少新手会计无法正确进行判断的。前些天,有学员咨询我们答疑老师,疫情期间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优惠能够同时享受吗?免税政策和加计抵减政策的详细规定见下文!

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是很多会计人员都比较关注的,有关加计抵减的适用范围及规定在实际的处理中,也是有不少新手会计无法正确进行判断的。前些天,有学员咨询我们答疑老师,疫情期间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优惠能够同时享受吗?免税政策和加计抵减政策的详细规定见下文!

疫情期间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优惠是否能够同时享受

一、免税政策的规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或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

上述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三、免税优惠与加计抵减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该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再根据减税降费政策有关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可见一项业务如果享受了免税优惠,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然也就不能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了,即两项优惠只能二选一。

四、既有增值税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一)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业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全部转出。

(二)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非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全额抵扣,无需转出。

(三)其他非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的优惠规定,阅读后都能明白吗?上述有关疫情期间免税优惠和加计抵减优惠能够同时享受吗,看过还有其他疑问的,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吧。或者可以添加右上方老师微信,日常的做账报税工作都是可以随时咨询我们老师的。还有实操做账资料包以联系老师免费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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