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计算应交税费的关键,所以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大家都对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标准有掌握么。这是学员咨询老师最多的一个问题了。今天我们就先来学习赡养老人支出个税扣除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知识,相信大家会积累更多会计做账报税知识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计算应交税费的关键,所以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大家都对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标准有掌握么。这是学员咨询老师最多的一个问题了。今天我们就先来学习赡养老人支出个税扣除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知识,相信大家会积累更多会计做账报税知识的。
1、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可以选择扣除的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多少?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即:只按照标准定额根据各自的情形扣除,不以被赡养人人数计算扣除标准。
4、非独生子女有哪些分摊方式?
分摊方式有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三种方式。纳税人选择平均分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两个子女当中一人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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