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发现存货在目前市场经济中价格发生持续性下跌等情况,那么需要对该存货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关于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账务处理,小编已经为大家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享,大家可以一起来学习了解哦!
存货跌价准备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发现存货在目前市场经济中价格发生持续性下跌等情况,那么需要对该存货进行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关于存货跌价准备如何账务处理,小编已经为大家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享,大家可以一起来学习了解哦!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1. 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是否需要进项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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