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也是需要一定的税务凭证的。特别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是有对应的票据的。因此,子公司支付工资能否以工资单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吗?如果你也存在有疑问的,不妨来看看接下来的规定,希望可以对大家的税务处理工作有帮助。
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也是需要一定的税务凭证的。特别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一定是有对应的票据的。因此,子公司支付工资能否以工资单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吗?如果你也存在有疑问的,不妨来看看接下来的规定,希望可以对大家的税务处理工作有帮助。
分析:派出人员是以母公司的名义向子公司提供业务指导与管理,并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要注意,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子公司不能直接以工资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母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开票名称根据提供服务类型据实开具,如提供业务指导可开具税目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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