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建筑业建筑工人的雇佣发放有很多,有分包和总包,也有劳务派遣公司,专门的建筑公司,还有个人包工头等等,那么建筑业包工头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这个问题着实难倒了不少会计,不过今天看完文章之后,或许你就学会了如何处理哦!
我们知道建筑业建筑工人的雇佣发放有很多,有分包和总包,也有劳务派遣公司,专门的建筑公司,还有个人包工头等等,那么建筑业包工头应该如何开具发票呢?这个问题着实难倒了不少会计,不过今天看完文章之后,或许你就学会了如何处理哦!
建筑业的个人包工头,需要到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给予代开发票时,开票类型常见有下面两种:
(一)按“劳务报酬”开票
有人认为应该依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开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自动生成“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的字样;
(二)视是否取得经营证件判断开票
有人提出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
但是请朋友们注意!以上两种处理方式都不对!
上面错误做法导致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支付包工头工程劳务款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还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至少20%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很多财务还没搞懂应该按劳务报酬开票,还是经营所得开票。
(一)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很显然,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从事某一专业作业劳务,其从劳务公司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属于“经营所得”的范畴,与是否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关系。
个人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具体的代开发票的方法如下:
(1)在代税务局开发票时,必须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依据当地所在省税务局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2)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的“税收分类与编码栏”中填写“建筑服务—工程劳务”或“建筑服务—塔吊服务(钢构服务、幕墙玻璃服务、水电安装服务、抹灰服务)”,在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的名称”的字样。
(3)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包工头或班组长代开的发票时,按照差额征税的规定,全额给承包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劳务公司收取承包单位的所有款项价外费用—包工头的专业作业分包额)÷(1+3%)×3%”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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