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是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要具备的技能,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意义重大。所以,按时缴纳相应的税费是会计人员的重点工作。在缴纳税费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报税的前提。那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呢?不清楚的,请往下仔细阅读吧!
纳税申报是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要具备的技能,这项工作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意义重大。所以,按时缴纳相应的税费是会计人员的重点工作。在缴纳税费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报税的前提。那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认呢?不清楚的,请往下仔细阅读吧!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当时开征契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交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原《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出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原条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收契税,与《宪法》规定不得买卖土地的条款相抵触;二是契税只对一部分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征税,对公有制单位免税,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征税,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权属的作用;统一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对典当行为取消了契税,缩小了减免税范围,下调了税率,修订了计税依据。此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新条例新政策实施以来,对调控房地产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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