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用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另很多会计小伙伴比较烦恼,为何要这样说呢?其中劳务费用发票的开具及涉税处理是最为关键的,处理不好,就会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别在为此而烦恼了,今天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劳务费涉税处理风险有哪些如何应对吧?
劳务费用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另很多会计小伙伴比较烦恼,为何要这样说呢?其中劳务费用发票的开具及涉税处理是最为关键的,处理不好,就会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别在为此而烦恼了,今天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劳务费涉税处理风险有哪些如何应对吧?
1、临时演艺服务
企业为了促进销售,经常会临时聘请一些演艺人员,例如进行茶艺、钢琴表演等,然后企业向其支付劳务费。
2、老带新业务。
为了促进销售,企业鼓励前期已经购房的老客户介绍新客户购房,并支付劳务费以资鼓励。
3、零星工程。
房地产企业项目工地经常发生零星工程,例如挖沟、排水、植树等,企业会聘请劳务工人临时处理。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向个人支付的费用,均属于劳务费,企业向对方个人支付劳务费时,对方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1、个人单月收到劳务费金额低于500元,因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和个税起征点,所以不需要缴纳税款。
企业可以凭借自制的凭证入账,税前扣除;也可以要求对方去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企业自制内部凭证时,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个人单月收到劳务费金额超过500,不超过800,则仅其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企业凭票入账。
3、个人单月收到劳务费金额超过800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以凭借对方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4、如果对方多次提供劳务服务,则企业应建议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其可以去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企业可以凭借对方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入账,支付费用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综上,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企业支付劳务费时,个人所得税有法定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时,很多地方规定,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足额扣缴个税。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假定对方不属于其他个人而属于企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生产、经营性支出,则企业支付费用时没有个税的法定扣缴义务。
劳务费金额虽低,涉税问题可不少;个人所得税,税种虽小,风险却大。
相关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增值税
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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