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暂估开发成本的账务处理?这个看起来很简单,其实内容还是比较难的,说暂估成本,是要根据是否收到发票,账款是否支付处理等,不过还是要结合实际来处理的,接下来更多具体的内容,小编在下文已经帮大家整理好了,想要学习暂估开发成本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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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扣除的成本,取得发票时冲减当时暂估的部分再按发票重新确认。不可以重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超过10%的,不符合规定,税务局有权调整。
(一)、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二)、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三)、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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