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能不能预提成本?有许多已经会计工作的朋友,肯定要会有在房地产企业做会计工作的,那么你对房地产企业能不能预提成本是不是也会有些疑问呢,下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文章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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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规: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此类事项是否可以适用34号公告第6条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32条列举的可以预提计入成本的项目,属于对34条实际发生支出的补充规定。也就是说,除第32条所规定的项目可以预提外,其它成本费用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取得合法凭据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同样适用与房地产企业,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依据的31号文件第32条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不受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有效凭证的限制性规定。这也就是说明,房地产企业依据31号文件第32条所预提的成本费用是明确规定可以预提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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