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那么,补缴社保利息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本文小编已经整理好相关内容,一起来阅读吧!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那么,补缴社保利息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本文小编已经整理好相关内容,一起来阅读吧!
补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行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同时小编温馨提醒大家,社保不是想补缴就能补的。
1、以北京为例,非京籍参保人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补缴社保。
2、如果之前没有交过的话,那是无法往前补缴的,所谓的补缴,只存在于开养老账户后欠交的时段。
3、另外如果是补交,滞纳金和利息是一定会有的。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具体的补缴政策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看到本文小编整理的补缴社保利息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内容,大家是否学会了?上文的解答是否和你心中所想的大同小异呢?如果你有更精准的答案,欢迎您来纠正,想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咨询我们在线的专业老师,进行疑问解答,也可以扫码加入会计交流群,有免费的资料包领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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