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生产商品内部领用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一般企业会把自己生产的商品来用于职工的福利,而这些商品在内部领用的时候财务人员也是需要做相关账务处理的,那么大家对这部分内容的账务处理都清楚吗?下文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不妨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相信大家会有所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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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1、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看是否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果不是用于这些用途则不需要视同销售,所以:借: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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