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相关涉税处理,想必各位会计小伙伴都清楚吧。在实际财务工作中,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于是就会小伙伴问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今天就跟着小编来看看有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吧。
股权转让的相关涉税处理,想必各位会计小伙伴都清楚吧。在实际财务工作中,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要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于是就会小伙伴问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今天就跟着小编来看看有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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