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过程中都是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来进行做账和报税的。其中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了,有些纳税人是经常会在异地进行施工或者提供建筑服务的,都是要进行预缴增值税的。那么,有在学习做账报税的小伙伴就会问了,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呢?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是什么呢?往下继续阅读。
企业发展过程中都是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来进行做账和报税的。其中建筑行业和房地产企业的涉税处理比较复杂了,有些纳税人是经常会在异地进行施工或者提供建筑服务的,都是要进行预缴增值税的。那么,有在学习做账报税的小伙伴就会问了,为什么要预缴增值税呢?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是什么呢?往下继续阅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按照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但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体量较大的建安业、影响经济运行的房地产业及与所在地紧密相联的不动产交易等特定情形实行了异地预缴模式,同时根据国地税业务分工,预缴税款的地点分为: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无政策依据,延续营业税制下预缴税款地点。
建安企业应在收到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应在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预缴,而是申报缴纳情形,故本文没有单独列出)
政策依据:同本文第一条第三款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68号: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件第三条: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动产转让业务,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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