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税法概念。法律根据从事活动主体和身份不同将主体具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其中又细分了很多小主体,对此小编就整理了以下比较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有想去的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本文介绍的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税法概念。法律根据从事活动主体和身份不同将主体具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其中又细分了很多小主体,对此小编就整理了以下比较容易混淆的相关概念,有想去的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
民法根据身份不同,对从事活动主体具体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自然人与“法人”对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代表着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从自然人当中衍生出来的,又称“商自然人”(商个人),是自然人的特殊状态。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个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个人”并没有定义,只是将“个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里关于征税范围里“经营所得”来看: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还有一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总体来看,个税法里是个人是仅指自然人,还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感觉有些模棱两可,有些情况下,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似乎是并列关系;有些情况个人似乎是包含了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等都指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作为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人,在其产生纳税义务之时,所称纳税主体名称不同,但实质等同——民法上的“自然人”就是税法上的“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作为专有名词,和“个体工商户”在税法当中多次出现。
在流转税环节,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享受优惠截然不同。最显著就是其他个人取得一次性租金分摊到月份10万(季度30万)以内的,可免增值税。作为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收取租金则没有这样的优惠,不能分摊,在取得租金之时须按取得租金的不含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但是,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10万以内(季度30万)增值税减免,
其他个人(自然人)只能适用起征点的,不适用月销售10万以内免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税法概念,相信大家对此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或不理解的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也可以扫描二维码添加老师微信获取课程试听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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