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个体工商户明确延缓缴纳所得税。但对于个税的说明并没有太多提到,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下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的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根据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个体工商户明确延缓缴纳所得税。但对于个税的说明并没有太多提到,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下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的问题,有兴趣的可以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2002年8月,王某领取营业执照,租赁门面,雇用帮工2人,开始从事广告业务。2003年5月,王某为某电信公司制作过街广告横幅,取得收入2000元。电信公司在支付收入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王某认为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是错误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从表面上看,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似乎是合法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个人从事广告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履行法定扣缴义务。
但是,本案中,要确定电信公司该不该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首先应当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支付个人所得就一定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时,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例如,个体工商户甲将商品销售给乙单位,取得收入5000元,乙单位在支付收入时是不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其原因是乙单位不能确定甲销售商品的购进成本,也就无法确定甲的净收益。甲出售商品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有关规定,由甲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如何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虽然《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了个人从事广告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但是《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同样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由于《实施条例》对两种所得的列举范围存在交叉,因此,不能直接根据税法的文字表述片面地区分两种所得。笔者认为,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认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一是是否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必须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例如个人领取执照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而个人为医疗单位提供坐堂诊断服务(假设无雇佣关系),则不需要领取执照,其所得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应当领取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能因此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商业零售取得的所得,仍然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是是否以直接销售的形式取得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是以直接销售产品、商品、劳务的形式取得收入,如个人从事商业零售,是以出卖商品取得差价的形式取得收入。而个人从事独立劳务,是以被雇佣劳动的形式取得收入,如个人提供设计、雕刻劳务,是以其付出的设计、雕刻劳动来获取报酬,而不是销售其设计、雕刻形成的产品取得收入;
三是是否有固定的成本费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特点,是在取得收入的同时自身必须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例如个体工商户从事饮食服务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同时,必须支付购进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金或折旧等成本费用。而“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是自身没有固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如个人提供医疗、咨询、翻译等劳务,主要依靠的是个人的技术能力,其所需成本费用一般由被服务对象提供,而自身不发生固定的成本费用。
在明确了以上两个问题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王某领取了营业执照,以销售形式取得收入,有固定的成本费用支出,其制作过街广告横幅取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撤销电信公司的扣缴行为,将已扣个人所得税240元退还给王某,或者抵缴王某应当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支付个体工商户所得要代扣个税吗的问题,若还有不了解的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答疑老师,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获取免费试听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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