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是会开设分公司的,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开设分公司后,对应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要如何处理呢?相信这问题是各位会计人员都会关注的。那么,分公司要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的相关方法,参考下文继续阅读吧!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是会开设分公司的,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开设分公司后,对应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要如何处理呢?相信这问题是各位会计人员都会关注的。那么,分公司要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的相关方法,参考下文继续阅读吧!
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在分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单独交纳增值税,形成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这同样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资产、产品的调拨将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比如说,总公司将车辆拨给分公司使用,按照现行增值税要求需要视同销售,总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分公司确认资产和进项税,但实务中一片混乱,大多数公司将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并未按照增值税要求视同销售,直接拿过来用,当然从最终增值税的结果来讲是平衡的,但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规范。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通常并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话就不可能有自己的收入,也不存在独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将它理解为总部的一个外派部门好了。
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建账核算。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款项一般在公司的往来账上反映,如“其他应付款--总公司”等。
所得税的缴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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