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作为会计人员要全面掌握的做账报税知识。相信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处理固定资产的相关财务处理也是常发生的,特别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关键的问题来了,这些业务的发票怎么开具呢?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一样吗?今天跟着小编来学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涉税处理吧。
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作为会计人员要全面掌握的做账报税知识。相信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处理固定资产的相关财务处理也是常发生的,特别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关键的问题来了,这些业务的发票怎么开具呢?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一样吗?今天跟着小编来学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涉税处理吧。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销售旧货的,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特殊情况:二手车经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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