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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停止时间

发布时间:2020-08-29 15:2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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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停止时间,小编今天在下文为大家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学习了解哦!

关于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停止时间,小编今天在下文为大家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学习了解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停止时间,今天就暂时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啦,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若是大家对本文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文章上方点击咨询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答疑解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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