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会获得相应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有普票和专票之分,两者主要的区别就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普票是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的。今天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票的处理方法,相信大家在日常财务工作都会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如何处理呢?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会获得相应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发票有普票和专票之分,两者主要的区别就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普票是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的。今天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票的处理方法,相信大家在日常财务工作都会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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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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