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的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相关抵扣的税率及计算公式在此公告中有详细的说明。但是有小伙伴有疑问,今年由于疫情原因,有关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的税率有什么调整吗?2020年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新变化,接着往下阅读。
根据税务总局的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相关抵扣的税率及计算公式在此公告中有详细的说明。但是有小伙伴有疑问,今年由于疫情原因,有关公路旅客运输进项抵扣的税率有什么调整吗?2020年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新变化,接着往下阅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综上,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率)相关调整事项,不影响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计算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算方法,希望可以让大家有更多的理解。上述有关2020年公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抵扣计算的新变化,就介绍到这里了。还有有疑问的,随时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吧。有关日常的会计处理分录资料包需要领取在工作中备用的,联系老师免费领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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