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与学习,或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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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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