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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0-08-27 15:12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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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与学习,或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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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以上就是“货物代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的全部内容啦,希望上述文章能给您带来一些帮助!若是大家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想要学习更多财会知识,可以在文章下方,微信扫码添加会计教练的客服,可以免费考取会计学习资料和预约试听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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