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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发布时间:2020-08-27 15:0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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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具体的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与学习,或许会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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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就是“销售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的全部内容啦,希望上述文章能给您带来一些帮助!若是大家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想要学习更多财会知识,可以在文章下方,微信扫码添加会计教练的客服,可以免费考取会计学习资料和预约试听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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