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小编已经在下文做了具体的整理与介绍,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就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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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2019年5月购进一篇器材用于销售,公司做存货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9年12月,公司进行存货盘点,发现这批器材丢失,查明原因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那么当初购进器材1万的进项税应该做转出处理,填写在16栏次。
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进行填报?对于这个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下文,若是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点击文章上方,仔细会计教练的在线答疑老师,为您答疑解惑,还可以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哦!快来会计教练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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