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吗?小微企业几乎每年都会面临很大的税收压力,而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也是做出了一些优惠的政策,而一些税收政策表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那么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详细的介绍吧!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吗?小微企业几乎每年都会面临很大的税收压力,而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也是做出了一些优惠的政策,而一些税收政策表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那么具体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详细的介绍吧!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实际计算时按5%计算,如果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按照10%计算.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有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吗?相关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了,希望上文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对以上的内容有什么还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向我们的老师提问,也可以领取一些相关的资料进行参考,相信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
上一篇:个人养老保险可以延缓缴费吗
下一篇:单位内部食堂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版权声明:
* 凡会计教练注明 “原创” 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显著位置标注“原文来源:会计教练”。
* 本网站的部分作品由网络用户和读者投稿,我们不确定投稿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更正与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