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等员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以后还可以被返聘参加工作,那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是什么呢?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与《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冲突?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阅读下文哦!
企业、事业单位等员工到达退休年龄,退休以后还可以被返聘参加工作,那么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是什么呢?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与《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冲突?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阅读下文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温馨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因此,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与《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冲突?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阐述了,不知道看完上述内容的你看,是不是已经理解并掌握了这些内容呢?若是您对此还有一些疑问,或者想要了解更更多相关财会知识,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微信添加老师,领取相关学习资料,进行课程试听哦!我们在这里等您,希望能成为您会计道路上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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