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国家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一些免税收入的,那么作为财务人员你知道小微企业免税收入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写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也是整理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内容,有需要学习掌握的小伙伴不妨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相信会对大家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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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免税收入主要有三种增值税、附征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
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附征税费
按照规定,附征税费随同主税种一并征收、减免,既然增值税减免,则附征税费同时减免.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账务处理上,不作计提分录。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账务处理:因为此项减免属于直接减免,按照实际应纳税额计提、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号公告,《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说明了相关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有关小微企业免税收入的会计分录怎么写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了,希望上文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对以上的内容有什么还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向我们的老师提问,也可以领取一些相关的资料进行参考,相信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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