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什么?永续债是企业发行的没有到期期限的,永远向购买方支付利息的债券,既有债券的性质又有股票的性质。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快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学习更多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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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企业发行的符合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发行方。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可以不一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假定居民企业甲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发行了100亿元的永续债,年利率为5%,甲企业可以选择将支付的该笔永续债利息,按照股息处理,并在其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那么甲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乙企业如果为居民企业,其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甲企业如果将该笔永续债界定为债,应满足64号公告中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至少5条。假定符合,甲企业支付的利息支出5亿元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假定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5%,那么甲企业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为1.25亿元。相应地,投资企业乙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假定乙企业也适用25%的税率,乙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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