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公司销售产品同时赠送实物,有没有税务风险”相关内容,公司销售产品同时赠送实物,相当于买赠行为,是一种实物折扣促销方式。关于税务风险问题,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分析整理,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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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某公司销售产品同时赠送实物,这样处理有没有税务风险,或者怎么处理更好一点?
回复:根据问题描述,此公司销售产品同时赠送实物,属于买赠行为,也是一种实物折扣方式进行促销。增值税上,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二、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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