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经营过程中,其中施工企业就是属于建筑工程企业,而其涉及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内容,也因为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那么在新会计准则下,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呢?其账务处理究竟是怎样的呢?小编已在文章中整理了在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怎么做账务处理?有兴趣的财务小伙伴快来仔细阅读本文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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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2019年6月30日
2019年6月30日,该工程累计发生成本18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结算金额24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800
合同履约迕度=1800/6000=30%
合同收入=7800×30%=2340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1800
借:应收账款 2616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6
注意:"合同结算"科目余额60万元(2400-2340).该余额实质为合同负债,表明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019年内完成,因此,在2019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新准则与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新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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