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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的场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0-08-15 18:0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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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的场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政策规定以及细节描述,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公共交通的场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政策规定以及细节描述,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整理,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1.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以外的业务,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其自有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养老、托育、家政服务以外的业务,不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对储存的商品和用地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储存的商品应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3.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需要办理备案,但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4.物流企业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因此,物流企业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发布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5.公共交通的场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填海造陆,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五、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填海造陆,可以从使用之日起免征十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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