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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13 14:27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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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发票的开具是十分严谨的,对于票面上的信息填写都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开具的,因此,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请看下文介绍吧。

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发票的开具是十分严谨的,对于票面上的信息填写都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开具的,因此,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请看下文介绍吧。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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