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政策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所有的滞纳金都不可以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些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想要学习了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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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甲公司与乙生产企业签订一笔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乙生产企业应于7月20日之前将货物运至甲公司仓库,甲公司将货物验收合格之后,应在次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若甲公司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则应按照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按日支付滞纳金。7月20日,乙生产企业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但甲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紧张实际于7月25日支付了该笔货款,并为此向乙公司支付了1.5万元的滞纳金。
围绕着该笔1.5万元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甲公司张会计与王会计产生了争论。
张会计观点:凡是滞纳金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王会计观点:上述业务中涉及的滞纳金属于价外费用,可以税前列支扣除。
那么,谁说的对呢?我们一起瞧瞧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所称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的滞纳金确实是属于向销售方支付的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仅税收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支付的价外费用虽然名义上叫滞纳金,但其并不是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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