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超期完工支付罚款如何处理税会差异?企业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销售收入的处理确认,一般要求权责发生制和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关于税会差异,小编今天借结合案例,为您解答介绍,快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建筑施工企业超期完工支付罚款如何处理税会差异?企业新收入准则下,对于销售收入的处理确认,一般要求权责发生制和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关于税会差异,小编今天借结合案例,为您解答介绍,快来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2017年7月5日发布至今,已满3年。3年来,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当前,新收入准则已在上市公司中实施,2021年1月1日开始还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问题:
实务中,建筑施工类企业经常面临不能按时完工就需要支付罚款的问题,这是否会产生税会差异?
回答:
这属于新收入准则中的可变对价问题。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存在可变对价时,须结合合同可能导致的结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仅有两种结果,则需要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认交易价格总额;如果合同存在多个结果,则以期望值确认交易价格总额。但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般坚持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认可此类可变对价,因此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案例:
举例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一栋厂房。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竣工,须支付给其客户10万元罚款,该罚款将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甲公司对合同结果做了评估,认为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40%,延期的概率为60%。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合同可能面临两种结果,甲公司认为,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取的对价金额。因此,会计核算时,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90万元(100-10),即为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则不认可甲公司合同开始日的可变对价10万元,甲公司应将100万元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在纳税期末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未来实际发生罚款时,再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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