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介绍“房地产退回给原权属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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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裁定房地产退回给原权属人,是否可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实务中存在合同纠纷等原因,导致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经法院裁定需退回给原权属人,如: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开发房地产,后由于各种纠纷终止合作协议,出地方向法院申请取回土地使用权;再如,因欺诈、其他政策限定等原因,法院裁定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已登记的房地产退回给原权属人。
这类经法院裁定的房地产退回,形式上发生了产权的转移,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意见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裁定相关合同无效的,房地产权属因回复原状,已确权登记的一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应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且由于法院裁定本身具有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权属人可以单方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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