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介绍“公司解散清算剩余房地产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吗”内容,分回给投资人的房地产,应该怎么定性呢?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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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房地产,分回给投资人,是否可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或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原因,公司需要解散的,应进行解散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包括房地产,分配给股东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意见:
①一是分回给投资人的房产,本就应该归投资人所有,并非公司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二是属于公司向股东分配财产,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意见认为,解散清算过程中的公司仍具备法人资格,与股东属于不同的主体,与公司正常运营期间向股东分配房地产并无本质区别;而且公司解散清算若选择先对外转让房地产,再向股东分配,则需要缴纳转移房地产的税收,从税款征收的一致性来看,公司解散清算后分回给股东的房地产,也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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